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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开发项目管理规定,住宅房地产开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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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发展城市房地产市场,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维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有以下内容: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综合验收申请,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综合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否按照要求交纳;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是否完整。只有满足了上述条件,房地产开发项目才能进行竣工验收并交付。
未经竣工验收备案的房屋,不能交付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第27条规定: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房地产主管部门在核发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文件前,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约定,从监管账户中一次性划转规定数额的保修金到指定专户,并告知预售人。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04修正)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促进房地产流通,保障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2、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3、”第十三条修改为:“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一条第二条 在本省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遵循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于2019年1月7日发布《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自2009年5月1日起实行。该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前款约定的商品房价格应当包括水、电、等配套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
法律分析:《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停止收取“三通费”,对已收取的立即予以清退。此条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贵州省物业管理企业,按照《贵州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应当具有经省建设厅审定并发给的物业管理资格等级证书。 第八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根据所提供服务性质、特点的不同,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只有五证齐全且小区通过综合竣工验收合格后的房子才可以办理房产证的,而新房通常三个月拿到房产证,二手房过户以后,一个月左右拿到房产证。
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2004修正)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的管理,保护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条例。
2、(八)将《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修改为:“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4、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的房屋,应当符合设计要求,提供有关使用、保养和维护的说明;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负责维修,影响日常生活的,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维修。
5、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保护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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