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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抽查项目管理方案,监督抽查项目管理方案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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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督察实施管理办法?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建筑施工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3、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4、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解读!《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新规
1、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在《管理办法》中明确“双随机”是指抽样人员和检验人员分离的机制,与前面介绍的国家监督抽查有所差异。
2、办法规定,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3、法律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下发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监督抽查实行抽检分离制度。除现场检验外,抽样人员不得承担其抽样产品的检验工作。
4、有法律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下发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监督抽查实行抽检分离制度。除现场检验外,抽样人员不得承担其抽样产品的检验工作。
5、抽查时间:对各产品抽查间隔不得低于六个月。实行抽检分离制度。法律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下发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监督抽查实行抽检分离制度。
6、《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是我国针对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法规,旨在保障食品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1、第一条为了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2、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
3、国家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应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统一规划和组织,目前的实际做法是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每一季度选择部分产品组织一次国家级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电线电缆生产企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1、电线电缆生产企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为落实《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电线电缆生产企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监函〔2017〕285号)要求,将电线电缆生产企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抓实抓细抓到位,制定本实施方案。
2、安全部要组织开展一次节前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尤其要做好重要场所、要害部位和关键岗位的安全检查;各责任车间要加大消防设施、特种设备的监督检查,并采取得力措施,实现重大危险源的有效控制。
3、进一步加强对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的领导 进一步补充完善各自的实施方案,重点突出在:企业自查、督查问责、信息报送、健全完善基础资料、非重点行业领域、重点部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明确排查责任人,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督促进行整改。
4、为切实加强校园安全工作,维护校园稳定,保证教育、教学秩序的正常运营,结合学校实际,经研究决定在2013年3月—5月全面深入开展校园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为确保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有效落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5、根据赣龙复线铁路有限公司《赣龙、龙厦铁路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赣龙司安43号)的精神,切实加强对管段“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组织指导和综合协调,赣龙复线铁路工程监理三标特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1、第一条为了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2、国家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应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统一规划和组织,目前的实际做法是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每一季度选择部分产品组织一次国家级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3、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以下简称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5、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管理,维护种子市场秩序,规范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2、第十四条 抽查的样品应当从市场上销售或者仓库内待销的商品种子中扦取,并保证样品具有代表性。
3、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作物种子(以下简称种子)的监督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用种安全,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4、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
5、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由市农业局制定。第三章 种子生产的质量管理第八条 凡在本市生产商品种子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
6、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保护,促进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交流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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