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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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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法律分析:为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政府投资管理,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参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是山东省政府为规范投资行为、加强投资管理而制定的一项法规,主要涉及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实施和监管等方面。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2、对欠发达地区,特别是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的投资项目应当适当倾斜。
3、年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号公布《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
4、《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3年7月15日起施行。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中央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及职能分工,制订本部门的具体管理办法。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订本地区的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除投资规模在一亿元以上项目要报国务院审批,轻工业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重工业投资5000万元以上项目要报国家计委审批外,其余项目不需国家综合平衡,特区可以自己审批。
第二条 以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
文件是《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一般情况下,结算是决算的组成部分,是决算的基础。决算不能超过预算,预算不能超过概算,概算不能超过估算。
法律依据: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的决策、建设实施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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