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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项目管理细则,建设单位项目管理设置及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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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第55号令的有关要求,加强对电子政务项目立项、建设、验收和运行等全过程的规范管理,确保电子政务项目的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30年、10年三种。
验收时限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完成半年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完成初步验收工作,并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的申请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申请。
【答案】:C 依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需求变更确认文档报归档后保管期限是30年。
项目管理的办法
1、沟通管理: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确保团队成员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共享。定期召开会议、使用协作工具、编写项目报告等方法可以促进良好的沟通。
2、《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促进法》制定的规定非行政许可类事项的一部规章。
3、项目经理必须在项目开始前确定项目的各项工作。
4、优秀项目经理都在用的项目管理三部曲 第一部曲:明确目标 厘清规划 在接手一个项目时,不急于马上去做计划,而应该是厘清规划,和领导当面沟通,了解领导的意图和真正的期望,与主要相关方沟通项目的整体规划。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发挥水利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工农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1、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促进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提高工程建设效率而制定的。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3、法律分析: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务中由发改批复可研报告立项或由当地政府批复建设两种方式。
4、住建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验收时限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完成半年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完成初步验收工作,并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的申请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申请。
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评估。
【答案】:C 本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2007年8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答案】:D 除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核报国务院审批外,其他有关部门自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以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产生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主要是指: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基础信息库、国家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相关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
【答案】:A 对于人均投资规模过大、项目建设单位不具备建设运行维护能力项目,应当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或者外包,减少自建自管自用自维。
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
1、第一条 为有效掌握建设规模,规范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程序管理,统一工程项目报建的有关规定,达到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目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报建和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促进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确保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建设部《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3、工程规模划分按照《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执行。第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实行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
4、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的范围如下:(一)工程名称。(二)建设地点。(三)投资规模。(四)资金来源。(五)当年投资额。(六)工程规模。(七)开工、竣工日期。(八)发包方式。(九)工程筹建情况。
5、对已竣工工程不予发放《房屋所有权证》。第十六条 对不办理报建手续、未领取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开工的项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停工、补办报建手续,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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