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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项目建设管理,乡镇项目建设情况汇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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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04修正)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省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小城镇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村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等活动。
2、”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凡在村镇范围内进行各类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在开工前,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批准证件、建设工程图纸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施工条件予以审查批准后,核发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
3、第十一条 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江河、湖泊、滩涂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交通建设规划等,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在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04修正)
1、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把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列为本级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并纳入县(市)、乡(镇)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第二章 村镇规划的制定第十一条 村镇规划包括村庄规划、集镇规划和建制镇规划。
2、第三十一条修改为:“村镇建筑工匠应当具备相应的建筑施工技能,按照规定承担村(居)民住宅建设施工任务。
3、在建制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规划进行建设的,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规定处罚。?第四十二条 违反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单位和个人接到责令停止建设通知,应当立即停止建设;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
湖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集镇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湖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须经乡级政府审核并由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依法向县(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政府批准后,由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乡镇、村庄行政区划调整方案,应当与城乡规划中有关布局规划相衔接。 第二十八条 城乡规划修改后,应当依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后,在报批前应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镇总体规划、乡规划修改后,在报批前应先经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生产和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加快本省城镇化进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依法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为依据,对城市、镇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使用强度和道路、工程管线、公共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控制要求作出的规划。
(三)建设单位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四)持用地许可证明向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办理《江西省村镇房屋建设许可证》。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省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小城镇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集镇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安徽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7修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省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小城镇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村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等活动。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建房屋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自建房屋的安全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自建房屋是指自然人自行组织建设的房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各项建设事业协调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村镇是指村庄和集镇。第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的村镇建设,适用本条例。但国家重点项目和成片开发区建设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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