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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管廊项目管理细则,电力管廊项目管理细则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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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地下综合管线管理办法(2021修正)
1、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集约利用与优化城市地下空间,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和运营维护等管理活动。
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活动。
3、第十六条 城市道路下埋设的各种管线,其产权单位应当将工程竣工图纸和其他技术资料存入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备查。因维修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地下管线及相关设施发生易位或者其他变更时,应当及时将变更图纸和技术资料存入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备查。凡有地下管线资料档案的,市城建主管部门应当向挖掘单位提供。
4、管道供气区域内的高层民用建筑应当采用管网管道供气,管道供气区域外的高层民用建筑应当采用独立的管道供气。第七条 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严禁无证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担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任务。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八条 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5、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档案信息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6、公园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由市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园林绿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并符合相关规定。严格控制公园地下空间的商业性开发。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问题及解决方案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主要有两个问题:一是管线入廊难;二是入廊以后收费难;三是管廊投资量大。管线入廊难加强宣传力度,采取鼓励优惠政策,加强管理。
地下综合管廊的定义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设置,需要参考多个行业的特点,能够在基础建设中实现线路的有效敷设,更好的实现线路规划。社会多个公共行业,都会将部分管道归入到地下管廊中,并在其内设置统一的通风口、检修口,以及监测系统的建设。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集约利用地下空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管廊专项规划按照因地制宜、远近兼顾、分步实施的要求,确定管廊的建设布局、管线种类、断面形式、平面位置、竖向控制等,并明确建设规模和时序。
技术内容 综合管廊,也可称之“共同沟”,是指城市地下管道综合走廊,它是为实施统一规划、设计、施工和维护,建于城市地下用于敷设市政公用管线的市政公用设施。采取综合管廊可实现各种管线以集约化方式敷设,可以使城市的地下空间资源得以综合利用。综合管廊的施工方法主要分为明挖施工和暗挖施工。
管廊运营思路怎么写?
1、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主要有两个问题:一是管线入廊难;二是入廊以后收费难;三是管廊投资量大。管线入廊难加强宣传力度,采取鼓励优惠政策,加强管理。
2、市政管廊可将过去政府单独投资市政工程的方式,扩展到民营企业、社会力量和政府等多方面共同投资、共同收益的形式,发挥政府主导性和各方面积极性,加快城市现代化进程,有效解决此类市政工程筹资融资难度大的问题。
3、要定期进行员工的培训,强化员工专业技能的同时,使整个团队的成员最大化的融入到公司的企业文化当中来。
南京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下管线管理,规范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行为,保障地下管线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管线产权、管理单位的行业监管,组织实施专项检查和日常督查工作。第七条 本市逐步推进管廊建设,探索建立经营性管线有偿使用城市地下空间机制。提倡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管线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实现城市集约化建设和管线智能化管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规范基础设施建设秩序,改善城市市容和景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管线包括地下管线和架空线路。
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规范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行为,保障地下管线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五)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第九条 属建设项目配套工程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与建设工程档案一并移交或者单独移交。第十条 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必须完整、准确、真实,不得涂改和伪造。
3、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本市市区以外具备实施条件的区域,经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4、第七条 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地下管线、城市照明、给排水、供气、污水处理、城市道路桥梁、加油加气充电设施、公共厕所和公共停车场等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规划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5、(九)侵占城市高压供电走廊或者压占城市地下管线的;(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第八条 责令停止建设的城市违法建设工程继续施工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知供电、供水部门停止供应施工用电、用水,并会同建筑工程管理部门责令施工队伍停工。
咸宁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保障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运行,合理利用城市地下空间,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依据:《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运营和维护集约利用城市建设用地,提高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水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综合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地下管廊工程是是建设在城市地下,用于集中敷设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给水等市政管线的公共隧道。管廊工程是国家推行关于地下敷设市政公用管线,集敷设电力电缆、通信、广播电视、给水、排水、热力、燃气等公共隧道;方便实施统一规划设计和施工维护,解决交通拥堵及方便工程维护等效果的工程。
加强宣传力度,采取鼓励优惠政策,加强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业,要积极配合城市人民政府做好各自管线入廊工作。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集约利用与优化城市地下空间,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和运营维护等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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