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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备案管理办法,项目备案网上申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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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
1、由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派出分局开展备案管理。第六条 建设项目的建设地点涉及多个县级行政区域的,建设单位应当分别向各建设地点所在地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采用网上备案方式。
2、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提出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经该项目的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有完整的技术档案盒工程管理资料。
3、派出分局的,由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派出分局开展备案管理。第六条 建设项目的建设地点涉及多个县级行政区域的,建设单位应当分 别向各建设地点所在地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4、具体备案流程 登录“江西省生态环境厅”网站 打开浏览器,输入江西省生态环境厅的登录网址: 进入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官网。 进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 在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官网首页上,找到“业务系统”版块。
5、和臭氧浓度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新上的汽修厂必须要取得环评审批手续,并要开展好VOCS治理,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同时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等危险废物要纳入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126条:汽车、摩托车维修场所属于需要办理环评登记表备案的项目。
电力建设工程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电力业务许可监管和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监管,规范电力建设工程备案工作,根据《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办法》、《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供电类)监督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不需要。开发商电力验收成功后,企业不再重复报送备案材料,不仅有利于提高监管效能,同时也能减轻企业负担,因此改造不需要重新报备。
外地的房产不能在北京国家电网备案,只能在所在地区备案。电力工程建设(管理)单位是电力建设工程备案的责任主体,应按照要求的五个方面进行备案,并对备案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配电设备属地备案流程是客户先提交用电申请,供电部门确定供电方案,然后客户提交设计图纸,由供电部门用电审批;客户组织施工后,供电部门工程中间验收;客户提交竣工资料,供电部门验收装表送电。注意电力建设工程实行属地备案原则,在电力工程建设地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条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安全负全面管理责任,履行工程组织、协调和监督职责,并按照规定将电力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向当地派出机构备案,向相关电力工程质监机构进行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注册申请。第十一条 供电企业应当配合地方政府对电力用户安全用电提供技术指导。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加强和规范电力企业应急预案评审和备案管理工作,结合电力企业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电力企业综合应急预案,自然灾害类专项应急预案,事故灾害类专项应急预案的评审和备案工作。
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
1、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管理,落实企业投资决策自主权,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适用本办法。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4、《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是国家规定的非行政许可类事项,适用于各类企业、机构、社会团体等在境内外实施投资(含合作)建设项目。其备案审核均由发改委和省级发改委负责,审核环节详细规定备案条件、程序及审核结果等方面的问题。
5、(七)《江西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质量管理规定》(1999年8月12日省政府令第90号公布)。 (八)《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2006年4月14日省政府令第145号公布)。 (九)《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2006年4月14日省政府令第146号公布)。
备案变相审批变相备案
1、项目备案机关发现项目属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或者依法应实行核准管理,以及不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依法应实施审批管理、不属于本备案机关权限等情形的,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或者依法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项目备案相关信息通过在线平台在相关部门之间实现互通共享。
2、行政审批中的审查为实质性审查,而对备案材料只应进行形式性审查而不应进行实质性审查。因为备案不同于审批,审批是行政机关强制性权力的应用,被审批的事项是属于普遍禁止性的行为。备案的事项一般不是禁止性事项,相对人不是因为备案后才具有了从事该项行为的资格,而是在备案以前已经具有了从事该项行为的资格。
3、法律分析:审批一般是行政许可,没通过审批,则不具备法律效力。备案则是具备法律效力后的一种普通的行政管理服务。租赁合同要备案,不备案也生效,备案只是政府的需要加强管理。审批只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备案则适用于企业不使用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
4、法律分析:因为备案不同于审批,审批 是行政机关强制性权力的应用,被审批的事项是属于普遍禁 止性的行为。备案的事项一般不是禁止性事项,相对人不是 因为备案后才具有了从事该项行为的资格,而是在备案以前 已经具有了从事该项行为的资格。
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企业填报的《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文件。对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第八条 为方便企业备案,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逐步采取网上备案等多种备案方式办理备案手续。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12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属于《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中所列的项目。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监督管理工作。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第3条 办事程序:总投资在1亿元以上下(技术改造项目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投资项目,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并抄报上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促进法》制定的规定非行政许可类事项的一部规章。其主要适用于各类企业、机构、社会团体等在境内外实施投资(含合作)建设项目,规定了投资项目应符合的条件、备案程序、备案审核以及审核结果的相关规定。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1、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投资合伙、外商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及再投资项目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第二章 项目管理方式第三条 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分为核准和备案两种方式。
2、第三条 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分为核准和备案两种方式。第四条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范围按照国务院发布的《核准目录》执行。本办法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的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第五条 本办法第四条范围以外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3、第八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其中,中央管理企业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4年10月9日发布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同时废止。
5、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有关要求,《办法》改革了外商投资项目管理方式,将项目全面核准改为有限核准和普遍备案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6、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无论投资额,均由核准管理改为备案管理。根据2004年暂行办法,所有允许类项目均需要发改委核准。明确了由地方政府核准和备案的项目,省级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划分地方各级政府的核准和备案权限。因此,可以根据省级政府相关文件,确认地方各级政府的核准和备案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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