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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交易项目管理办法,安徽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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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1、工作目标 健全信用监管体系,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质量,建立公平、诚信的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资源交易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质量,建立公平、诚信的公共资源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4、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交易中心应当整理交易项目档案,保存公告公示、交易文件、评标评审报告等文书、录音录像或者电子资料。第十五条 行业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数据库,记录违法违纪行为,并依法公开。
5、第八条 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行业监督管理要求,制定本行业对评价对象的评价细则,收集和整理本行业监督管理相关机构对评价对象的评价信息,作出信用评价计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监督部门、招标人、采购人、项目单位对投标人、供应商、竞拍人等竞争主体以及中介机构的评价细则。
6、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2019修订)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质量,建立公平、诚信的公共资源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质量,建立公平、诚信的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资源交易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3、工作目标 健全信用监管体系,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培育、发展和规范本省建筑市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保护建筑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外国或港、澳、台地区经济组织或个人来本省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将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中“行署、省辖市”修改为“省辖市”。将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具备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资质的,可自行监理”删去。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第十六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活禽交易管理办法
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巢湖市、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应当根据本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布禁止活禽交易的区域。第六条 各县(市)范围内实行活禽交易的,应当定点交易、严格检疫、隔离经营、定期休市,不得在依法设置的活禽交易市场外从事活禽交易活动。
法律分析:活禽批发市场、零售交易点的活禽经营者应持营业执照经营和亮证经营。应远离水源保护区和饮用水取水口,避开中心城区、居民住宅区、公共场所,距离畜禽养殖场3km以上。应设在交通运输方便,环境卫生条件良好,便于动物防疫、废水处理和禽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的区域。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培育和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提高种畜禽质量,促进畜牧业发展,依据国务院《种畜禽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培育和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依据:《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第五条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活禽经营市场的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活禽经营市场从业人员公共卫生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活禽经营市场活禽经营行为监管。
【安徽】《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解读
起草背景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一部委《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通知》(发改法规〔2021〕240号)等文件要求,我局积极开展招标投标制度规则清理工作,需要对《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合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内容进行修改。
(二)按照《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标前公示办法》(亳公管〔2021〕29号),对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且技术需求合理性难以确定的工程建设项目,鼓励招标人在本单位、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网站公示招标方案、评标办法等内容,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法规科负责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制度的拟订;负责市场交易规则和流程的审查;负责各项交易管理实施办法的审查;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有关文件进行备案;负责对交易合同的订立及变更进行审查备案等工作职责。
制定办法的原由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综合改革工程第二阶段重点任务要求,应搭建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平台和交易管理系统,出台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代理机构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1号)和《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的通知》(财办库〔2020〕50号)规定,在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和安徽省政府采购网同时发布。
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0修订)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建筑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安装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工程。
3、安徽省招投标管理办法是根据《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地方行政法规。该办法明确了招投标的程序、标准和监督措施等方面的内容,对于促进公平竞争、优化采购质量、提高资金利用效益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
4、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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