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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项目管理办法,供水管理制度和供水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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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2010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维护用户和供水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建设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深度净化管道供水。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建设、环境保护、规划、水利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专项规划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设施包括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和用户用水设施。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是指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管理的供水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净水设施、输配水管网、进户总水表、公用给水站等设施。
贵阳市城区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2020修改)
1、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区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保障供水安全,满足用户正常用水,根据《城市供水条例》《物业管理条例》《贵阳市城市供水用水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区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
2、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和工业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供水水压标准,通过建设储存、加压等设施经管道供给用户或者自用的供水方式。
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建造并已经交付的城镇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2021修改)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安全,提高城市供水服务水平,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3、第一条 为加强取水许可管理,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和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资源。
4、无明确的规定夜间需要几点停水。《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二十六条“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水。”问题。
5、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保证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保障居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把集中式供水网络中的管道水,通过另行贮存、加压再送往用户,以满足人们饮用需求的过程。
6、.第十三条第(一)项修改为:在城市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2.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修改为: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每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十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1号 1997年1月5日)第三十八条修改为:严禁擅自迁移、更改、转接、损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2022修正)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工作,保障城镇生活、生产和其他用水,维护供水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规划区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2、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二次供水管理,保证二次供水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城市供水条例》《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运行维护、水质安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3、找小区物业,联系水表厂家。还没有人管,直接去质量技术监督局投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2006年11月22日自治区政府令第142号发布),为了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监管,提高城市供热、供水、供气服务质量,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维护用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2、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未经供热管理部门许可,用户不得擅自改变供暖系统结构,如果私自改到主管上,破坏了原来的供暖系统,影响到周围其他用户的正常供热,可向当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或供热部门举报,如果属实,则会被责令恢复原状。
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冬季用热供给,规范供热管理,维护热用户和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发展供热事业,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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